为进一步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政府采购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2005年10月10日至30日,由国管局牵头,财政部、中组部、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等12个单位共同组成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培训团,对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县市地方政府的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了学习和考察。
培训期间,培训团走访了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联邦总务署、加州政府服务总署、戴维斯市政府、联邦技术中心、马里兰州技术服务中心、世界银行、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福特汽车公司、英特尔公司等单位,并与有关官员进行了座谈。美国政府采购在法律体系、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采购方式、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方面都有许多富有成效的做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政府采购立法始于1809年,发展到现在,涉及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有500多部。美国政府采购总体上分为国防采购和民用采购2种,国防采购主要遵循《武器装备采购法》(1947年),民用采购主要遵循《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1949年),但都要统一执行《联邦采购条例》(1984年)的规定。
美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主要有以下特点:
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
除国防部和交通部外,联邦政府其他机构及国会的政府采购统一由联邦总务署(GSA)负责。2004年联邦政府采购总额约3000亿美元,其中联邦总务署供应服务中心(FSS)采购400亿美元,其他大都是国防采购。
1. 政策上高度统一。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OFPP)成立于1974年,为总统行政和预算办公室(OMB)下设职能机构,负责联邦政府采购的统一政策管理,不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和监督工作。设立OFPP的目的:在行政机关采购制度的制订过程中发挥总体指导和协调功能,它通过发布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协调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目前,OFPP有13名工作人员,主任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其他人员包括采购分析师、会计师和律师等。
OFPP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或制定法律的动议,代表政府各部门在国会立法时向国会反映意见和建议;组织制定联邦政府适用的政府采购政策和法规,不断规范采购程序;负责政策性指导,核批各政府部门依采购法律法规拟定的有关补充规定(包括任何制度调整)。
联邦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获得最佳价值,包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缩短采购时间,促进竞争,实现社会目标,降低商业和技术风险,提供一揽子采购服务。
联邦政府机构遵循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主要有8部:《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合同竞争法》、《诚实谈判法》、《购买美国产品法》、《小企业法》、《信息自由法》、《及时支付法》、《WTO政府采购协议》。此外,还要遵循《联邦采购条例》(FAR)。FAR是专门的政府采购法规,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最重要的采购制度、政策和程序,政府机构按照该法规具体实施政府采购。FAR由FAR本身及各部门的补充规定构成。FAR的修改工作由OFPP负责组织。OFPP专门设立FAR理事会,主任为理事会主席,成员有国防部、GSA和航天航空局的行政首长。理事会下设民用机构采购委员会和国防采购委员会,前者主席为GSA署长,成员来自各部门;后者由国防部部长和航天航空局局长共同担任主席,成员主要来自国防机构。对FAR的修改意见须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
2. 执行管理高度集中。GSA统一负责联邦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在美国,没有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之分,政府采购就是集中采购,部门自行采购需经GSA授权,权限随时可以收回。美国没有《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政府部门采购所有货物、服务和工程均要通过GSA来进行,统一执行GSA集中签订的采购合同。大量的采购通过GSA按程序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或定点采购合同来进行,这种指定采购方式涉及1200万个物品种类,GSA签订的分类采购合同约15000个,每年采购金额320亿美元左右,约占采购总金额的80%。其他20%有特殊需求(15000个采购合同中未涉及)的采购由GSA授权各部门按规定程序自行采购,并将采购合同报GSA备案。
州政府、县市政府甚至大学的采购组织形式大多与联邦政府类似,也体现了采购执行管理的高度集中。加利福尼亚州是全美最大的州,州政府200多个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一切采购事务统一由加州政府服务总署负责。加州政府服务总署下辖6个部和23个执行办公室,4000名工作人员。其职能包括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电讯、租赁、财产管理与处置、当地学校建筑批准、其他州属建筑物管理、印刷服务指南、州政府车辆维护等。
其中,服务总署采购部具体负责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执行管理,共有1300名采购官员(合同官员),其身份为公务员。州政府每年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量约为60亿美元,其合同是由服务总署统一签订后各部门分别执行。采购过程主要是:市场调查、扩大供应商范围、提出采购需求、采购过程管理、采购评估、选择供应商、授予合同。服务总署每年颁布《加州采购授权手册》(PAM),授权各部门自行实施总合同计划中不涉及的小额采购。
3. 预算管理高度集中。OMB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预算管理。OMB参照GSA制定的配置标准核定各部门的预算,并编制联邦政府预算草案,经国会通过后执行。美国所有政府部门的运行经费必须纳入预算,纳入预算的所有货物、服务和工程均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常情况下,没有预算不允许采购,也不允许超预算采购,更不允许挪用预算资金。
美国国会下设联邦会计总署(GAO),履行政府预算支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GAO成立于1921年。根据美国宪法,GAO有权力处理国家支出情况,并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GAO负责对行政机关的采购计划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可以获取所有的政府采购文件,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此外,GAO还是受理供应商投诉的权威机构。目前,GAO雇佣28名律师,都是资深政府采购法律专家,属于公务员。
4. 统一政府采购配置标准。美国政府采购在强调节约财政资金的同时,充分体现有关社会、经济和政治政策,如购买美国产品、扶持中小企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限制购买不友好国家的产品等,已由单一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演变成兼有财政支出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双重功能的重要工具,是政府介入经济运行的最直接方式之一。因此,统一配置标准,实行强制集中采购是保证有关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这样可以整合购买力资源,统一政策、合同,发挥集中规模优势,大大降低采购成本(平均降低15%左右),更好地发挥政策调节功能。像电脑、汽车、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等,各部门都要执行GSA制定的政府采购配置标准。但是,配置标准会随形势变化而调整。
例如,加州政府各部门目前使用的计算机仅HP和Gateway2个品牌,各部门更愿意使用Dell,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并经加州服务总署批准方可采购。世界银行工作人员10000余人,其中总部7000人,3000人分布在世界各地。该行年度经费预算15亿美元,其中6亿美元由服务中心(GSD)采购部负责集中采购,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等全部统一配置标准,该行驻世界各国的分支机构也要执行统一配置标准。各分支机构自行采购的范围仅限于无法统一采购或驻在国拥有价格更为低廉的货物。
执行主体具有高度权威性
联邦及各州、各地政府总务署负责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GSA是联邦政府独立机构,署长由总统征求参议院意见并经参议院通过后任命,直接对总统负责。GSA作为联邦政府的集中采购和资产管理机构,与OMB、人事管理局一起,被称为联邦政府的三大管理机构。OMB主要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组织机构和经费预算管理等工作,人事管理局负责联邦政府雇员的管理。这三大机构是联邦政府正常、高效、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
GSA是依据《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于1949年7月1日成立的,其宗旨是:通过提供最高性价比的工作场所、专业的解决方案、采购服务和管理,帮助联邦政府更好地服务公众。
目前,GSA共有12577名工作人员,下设联邦供应服务中心(FSS)、联邦技术服务中心(FTS)、公共建筑服务中心(PBS)以及各类办公室,包括13个职能机构和遍布全国的11个地区办公室。为了提高执行能力和工作效率,满足各部门不断增长的信息类产品和服务的需要,使供应商更方便了解和接受GSA的采购流程,GSA计划将原来分布在不同部门的一些政府采购工作加以整合。这项计划于2005年3月动议,9月份开始整合FSS和FTS成一个新组织,即联邦政府采购中心(FAS)。FAS有4566名工作人员,占GSA总人数的36%,拟设置部门为:信息技术部,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IT产品采购和网络建设;综合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和签订各类采购合同;公务旅行与交通部,通过颁发采购卡为联邦政府雇员提供公务旅行的交通(机票)和住宿(定点优惠)等服务;政府采购学院,负责政府采购专业化培训。
相对稳定的合同履行方式
目前,GSA使用最为普遍的采购方式是合同采购。所谓合同采购,即与供货商预先签订一定期限内的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1至3年,到期可续签;大多为无数量合同),为联邦机构提供采购服务。合同采购制度的实施是通过政府授权任命的合同官员来进行的,对合同官员的授权范围和界限是明确的,并且向所有的供应商公示。合同官员严格按照联邦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和程序进行采购活动,只有合同官员才有权力代表政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官员通过建立对采购系统的高效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同时维护公众利益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合同采购过程主要为:在预算执行前制定采购计划,包括解决方案、中标条件、风险分析、市场分析、竞争因素、政府目标、社会经济目标等;对供应商进行分析评价,组织谈判,授予(签订)合同;告知中标和非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及未中标的原因;实施合同管理;供应商评价及综合评估;合同终止。实施合同采购后,采购人直接从规定范围内选择供应商,减少了采购环节,缩短了采购周期,提高了采购效率,减少了采购成本。由于GSA拥有集中规模优势,FAS的采购官员具备各种专业特长,可以为各部门提供低廉采购价格和优质供应服务。这种相对稳定的合同履行方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不少州政府和县市政府甚至大学也共享GSA的采购结果。尤其是在通用商品和通讯服务方面,GSA拥有其他采购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
体现用户意志的采购方式
美国政府采购主要通过合同采购的方式来完成,各部门在合同框架内拥有充分的选择权。除长期供货合同或定点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外,其他有特殊需求或需求不明确(如研究开发、方案设计、实验室建设等)的采购由GSA授权各部门按规定程序自行采购,并将采购合同报GSA备案。美国没有招标公司,政府机关可以直接发标进行采购。联邦政府也没有专门的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由用户代表组成。评标方法一般采用性价比法,投标报价事先不告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过程为:先评产品质量和设计方案,分值小于70的被淘汰;入围供应商陈述;第二次打分,由用户代表按评分办法独立完成。性价比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被推荐为中标人候选人。评标结果需经GSA审定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授予权属于GSA。
最先进的技术手段
1. 科学完备的数据库。GSA除了向联邦机构提供采购供应服务外,还负责联邦采购信息管理。主要是建立、更新、维护联邦商机信息系统和联邦采购数据系统。商机信息系统一方面发布有关采购信息公告,让广大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规则和需求信息;另一方面与联邦技术中心(全国有93个办事处)联网,让政府部门通过庞大的供应商信息库和商品信息库了解市场。联邦采购数据系统记录了每一单采购结果,除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分析功能外,该系统还能起到辅助动产管理及审核有关动产预算的作用,可以根据上一年的经验数据推算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
2. 网上政府采购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
(1) 电子采购(e-procurement)。GSA按程序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或定点采购合同在网上公布,并与国库支付系统和各部门财务管理系统以及供应商网站联网,整合所有信息资源。系统通过安全性很高的口令方式来运行,用户同时可选用多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产品,一次下单,信息直接通过网络发送到相关注册供应商,供应商直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供货;国库支付系统及财务管理系统同时收到相关信息,并根据合同条款直接付款。
(2) 网上竞价(反向拍卖)。采购方在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并设定起始价,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通过网络投报低于起始价的价格,系统于截止时间关闭,并自动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
(3) 采购卡。对于授权采购中的低价值商品采购,采购部门通过与银行合作发放采购卡,由各部门凭卡直接采购。对采购卡的管理控制非常严格:一是专人使用;二是采购信息联网,财务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审计部门可随时抽查;三是采购限额控制,比如:单次不超过2500美元,每天不超过5000美元,每月不超过50000美元;四是定点采购,不能随便到定点范围之外刷卡。
官员实行专业化等级管理
FAS除少量管理人员外,大部分为专业采购(合同)官员。对采购(合同)官员的资格条件要求很严格,包括教育水平、培训情况以及工作经历等。采购(合同)官员按级次管理,一般分为5级,级别越高,要求越高,权限越大。权限是指不同级别的采购官员直接签署不同金额的采购合同。FAS定期对采购(合同)官员进行专业化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采购(合同)官员经政府合同资格审核委员会审核批准其资格后,由部门行政首长任命。
执行主体具有高度权威
联邦及各州、各地政府总务署负责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GSA是联邦政府独立机构,署长由总统征求参议院意见并经参议院通过后任命,直接对总统负责。GSA作为联邦政府的集中采购和资产管理机构,与OMB、人事管理局一起,被称为联邦政府的三大管理机构。OMB主要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组织机构和经费预算管理等工作,人事管理局负责联邦政府雇员的管理。这三大机构是联邦政府正常、高效、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
GSA是依据《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于1949年7月1日成立的,其宗旨是:通过提供最高性价比的工作场所、专业的解决方案、采购服务和管理,帮助联邦政府更好地服务公众。目前,GSA共有12577名工作人员,下设联邦供应服务中心(FSS)、联邦技术服务中心(FTS)、公共建筑服务中心(PBS) 以及各类办公室, 包括13个职能机构和遍布全国的11个地区办公室。为了提高执行能力和工作效率,满足各部门不断增长的信息类产品和服务的需要,使供应商更方便了解和接受GSA的采购流程,GSA计划将原来分布在不同部门的一些政府采购工作加以整合。这项计划于2005年3月动议,9月份开始整合FSS 和FTS成一个新组织, 即联邦政府采购中心(FAS)。FAS有4566名工作人员,占GSA总人数的36%,拟设置部门为:信息技术部,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IT产品采购和网络建设;综合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和签订各类采购合同;公务旅行与交通部,通过颁发采购卡为联邦政府雇员提供公务旅行的交通和住宿等服务;政府采购学院,负责政府采购专业化培训。
最先进的技术手段
科学完备的数据库 GSA除了向联邦机构提供采购供应服务外,还负责联邦采购信息管理。主要是建立、更新、维护联邦商机信息系统和联邦采购数据系统。商机信息系统一方面发布有关采购信息公告,让广大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规则和需求信息;另一方面与联邦技术中心(全国有93个办事处)联网,让政府部门通过庞大的供应商信息库和商品信息库了解市场。联邦采购数据系统记录了每一单采购结果,除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分析功能外,该系统还能起到辅助动产管理及审核有关动产预算的作用,可以根据上一年的经验数据推算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
网上采购的应用 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首先,实行电子采购(eprocurement)。GSA按程序签订的长期供货合同或定点采购合同在网上公布,并与国库支付系统和各部门财务管理系统以及供应商网站联网,整合所有信息资源。系统通过安全性很高的口令方式来运行,用户同时可选用多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产品,一次下单,信息直接通过网络发送到相关注册供应商,供应商直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供货;国库支付系统及财务管理系统同时收到相关信息,并根据合同条款直接付款。
其次,采取网上竞价(反向拍卖)。采购方在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并设定起始价,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通过网络投报低于起始价的价格,系统于截止时间关闭,并自动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
最后,采用采购卡。对于授权采购中的低价值商品采购,采购部门通过与银行合作发放采购卡,由各部门凭卡直接采购。对采购卡的管理控制非常严格:一是专人使用;二是采购信息联网,财务管理系统及时汇总,审计部门可随时抽查;三是采购限额控制,比如:单次不超过2500美元,每天不超过5000美元,每月不超过50000美元;四是定点采购,不能随便到定点范围之外刷卡。
体现用户意志的采购方式
美国政府采购主要通过合同采购的方式来完成,各部门在合同框架内拥有充分的选择权。除长期供货合同或定点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外,其他有特殊需求或需求不明确(如研究开发、方案设计、实验室建设等)的采购由GSA授权各部门按规定程序自行采购,并将采购合同报GSA备案。美国没有招标公司,政府机关可以直接发标进行采购。联邦政府也没有专门的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由用户代表组成。评标方法一般采用性价比法,投标报价事先不告诉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过程为:先评产品质量和设计方案,分值小于70的被淘汰;入围供应商陈述;第二次打分,由用户代表按评分办法独立完成。性价比得分最高的供应商被推荐为中标人候选人。评标结果需经GSA审定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授予权属于GSA。
相对稳定的合同履行方式
目前,GSA使用最为普遍的采购方式是合同采购。所谓合同采购,即与供货商预先签订一定期限内的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1~3年,到期可续签;大多为无数量合同),为联邦机构提供采购服务。合同采购制度的实施是通过政府授权任命的合同官员来进行的,对合同官员的授权范围和界限是明确的,并且向所有的供应商公示。合同官员严格按照联邦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和程序进行采购活动,只有合同官员才有权力代表政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官员通过建立对采购系统的高效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同时维护公众利益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合同采购过程主要为:在预算执行前制定采购计划,包括解决方案、中标条件、风险分析、市场分析、竞争因素、政府目标、社会经济目标等;对供应商进行分析评价,组织谈判,授予或签订合同;告知中标和非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及未中标的原因;实施合同管理;供应商评价及综合评估;合同终止。实施合同采购后,采购人直接从规定范围内选择供应商,减少了采购环节,缩短了采购周期,提高了采购效率,减少了采购成本。由于GSA拥有集中规模优势,FAS的采购官员具备各种专业特长,可以为各部门提供低廉采购价格和优质供应服务。这种相对稳定的合同履行方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不少州政府和县市政府甚至大学也共享GSA的采购结果。尤其是在通用商品和通讯服务方面,GSA拥有其他采购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
编看编想
购买是一种很平常的经济交换行为,供需双方只要本着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进行交易,就能实现双方的价值,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然而,以上简单的三个原则要在每次交易中都达到,并非易事。根据购买方、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的不同,可以简单地分为“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花自己的钱办别人的事”、“花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四种情况,其中最后一种情况因为没有涉及购买者自身的利益,社会总效用最低。
而政府很多时候就扮演着这样的角色,花纳税人的钱替纳税人办事。另外,政府公务人员为了基本办公需要而购买,这属于第三种情况,此时涉及公务人员的利益,如果让使用者公务人员去购买,能满足购买者的预期目标,但社会效益并非实现最大化。使用权与购买权分离是最有效的手段,实行政府采购就是为了解决以上两种社会资源的浪费,成立专门的采购机构对政府购买进行监管和操作尤其必要。而相关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制度的权威性、操作的专业化和集中程度等是这个制度能否得到最佳效果的决定性因素。
我国也成立了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机构,然而就目前各地的情况而言,无论是监管机关或是操作机构,其专业化或者集中程度都没完全达到要求,职权未清,增大了出现纠纷的风险。反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虽然由于社会制度、经济状况不同因而政府采购大环境有所区别,然而专业化和集中化带来高效率,至少这点是值得我国向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学习的地方。
特别链接
GSA ——— 联邦总务署(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FSS ——— 联邦总务署供应服务中心(Federal Supply Service)
OFPP ———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the Office of Federal Procurement Policy)
OMB ——— 行政和预算办公室(the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GAO ——— 联邦会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FAR ——— 《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