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齐中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就《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意义和具体规定等,国资委负责人22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为规范国企改制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时隔两年,国资委又制订出台了《实施意见》,其意图是什么?
答:2003年《意见》下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国有企业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了改制的指导思想,制定了一系列贯彻实施的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狠抓改制程序尤其是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贯彻执行,广泛开展了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包括国资委组织的检查中发现,国有企业改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有的地区贯彻落实《意见》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现有政策、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为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们制订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针对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进一步防止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细化《意见》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促进改制程序进一步规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增强规范改制的全面性、完整性,在《意见》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规范企业管理层持有股权等内容。
问:《实施意见》强调针对国企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实施意见》中这样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等环节:
一是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处理问题。有的企业改制时应收账款等计提减值准备数额较大,对资产评估值和产权转让价格有较大影响,其中相当一部分已计提减值准备或已核销资产,改制后的企业又收回,这部分资产本来属于国有资产,却被参与改制的投资者按其在改制企业的持股比例享有。针对这个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这样规定,能够从制度上防止这个环节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有关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企业改制,有的土地使用权未评估作价就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即改制后的企业无偿占有了土地使用权;有的土地使用权未进入改制企业,但土地却由改制后企业无偿使用。针对这些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并对有偿使用的费用计算进行了规范。
三是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源性企业改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越来越大,但这方面的问题也比较多。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企业改制凡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明确其处置方式,且不得单独转让。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同土地使用权一样必须评估作价,没有进入的必须有偿使用。
问:国企改制需要广大职工的支持和参与,《实施意见》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答:《实施意见》在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如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企业要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审计、评估结果等。